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韶关市“一日游”管理规定
韶府[2000]24号文
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本市的旅游市场秩序,制定本规定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“一日游”,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,在韶关市及周边地区进行的短线旅游,并于当天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。
第三条 在韶关市经营“一日游”业务的单位,均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四条 韶关市旅游局对“一日游”活动进行统一管理;韶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对“一日游”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“一日游”业务的单位,均需向韶关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。书面申请内容包括:
(一)拟开办“一日游”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;
(二)申请者的《旅行社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开办“一日游”业务所需的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;
(四)申请者应有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专用车辆;
(五)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(有两年以上正式驾龄)和随车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。
第六条 开办“一日游”业务的专用车辆,须做到:
(一)车况良好,车内车外清洁美观;
(二)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、旅游投诉电话号码;
(三)在车厢内显眼位置张贴本车“一日游”线路安排、在各景点的停留时间和参观游览活动的游客注意事项等内容;
(四)在车厢内装有可以使用的扩音器和车厢消防用具。
第七条 开办“一日游”业务的随车导游,须经韶关市旅游局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,取得“一日游”导游上岗证书。
第八条 韶关市旅游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,视情况给予批复。
第九条 开办“一日游”业务的单位,须将单位“一日游”的线路安排、车辆型号、车牌号码、报名、接客地点、发(放)车时间、咨询电话号码、收费价格,以及本单位的名称、固定地址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报韶关市旅游局备案。
第十条 经营“一日游”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准随意改变已确定的行车路线、游览点和活动时间;
(二)游览接待安排的用餐及购物全部在经批准并公布的定点单位;
(三)车辆在核定的发(放)点停放,不准来回揽客;
(四)不准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及回扣;
(五)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,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,应出示《广东省旅游检查证》或《广东省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》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000年三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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